安徽印发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
(六)加强既有建筑运行管理。开展既有建筑基本信息调查,逐步构建跨部门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,依托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,建立建筑运行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系统。结合城市体检,对既有建筑节能基础数据开展定期评估。(责任单位:省住房城乡建设厅,配合单位:省管局、省数据资源局)在公共机构中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,鼓励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率先实施能源托管。到2025年,全省公共机构实施不少于150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。(责任单位:省管局)
(十三)完善政策支持体系。土地出让或划拨时,应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、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要求。(责任单位:省自然资源厅,配合单位:省住房城乡建设厅)强化智能家电、外墙保温、装配式建筑、节能门窗、建筑光伏、空气能等建筑节能降碳产业培育。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,补齐、壮大、拓展建筑节能降碳全产业链,实施优势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,支持设备制造、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。(责任单位:省经济和信息化厅,配合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能源局)依托省科技计划项目,开展光伏建筑储能一体化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,优先支持建筑节能降碳相关企业申请首台(套)重大技术设备认定。(责任单位:省科技厅,配合单位:省经济和信息化厅)支持相关标准立项发布。(责任单位:省市场监管局)在黄山杯、鲁班奖、勘察设计奖、优秀建筑业企业、勘察设计大师等评选认定中,对装配式建筑、星级绿色建筑、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、企业、从业人员给予优先推荐或加分激励。(责任单位:省住房城乡建设厅)
为做好建筑节能降碳工作,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,制定如下行动计划。
(二)提升绿色建筑品质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,重点把好图审关和验收关。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。2022年起,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,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。到2025年,全省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%以上。(责任单位:省住房城乡建设厅,配合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)
(七)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。分年度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,对高于同类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的公共建筑,支持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。对高于同类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的居住建筑,结合城市更新、老旧小区改造开展节能改造。(责任单位:省住房城乡建设厅)针对学校、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改造需求,结合围护结构装修、用能系统更新,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。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,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%以上。(责任单位:省住房城乡建设厅,配合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管局)
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(十六)健全监督考核机制。各地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,落实工作任务。加强专项督查和目标考核,将建筑节能降碳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考核内容。严格落实《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严肃查处违法行为。(责任单位: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)
四、保障措施
(八)强化既有建筑拆除管理。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机制,城市更新单元(片区)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%。(责任单位:省住房城乡建设厅,配合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自然资源厅)建筑拆除应采用绿色施工方式,制定安全防护和降尘措施,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充分回收利用。(责任单位:省住房城乡建设厅,配合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)
(五)促进绿色建材规模化应用。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建设,推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(含政府投资项目)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。(责任单位:省财政厅,配合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)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,对绿色建材消费可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或贷款贴息。(责任单位:省经济和信息化厅,配合单位:省财政厅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)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,鼓励工程项目使用数据库中的产品。(责任单位:省住房城乡建设厅,配合单位:省经济和信息化厅、省市场监管局)